问题 | 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物业是否可以处理 |
释义 | 可以。 第一,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 第二,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第三,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的违规行为采取批评、规劝、整改通知、公示、制止,以及上报主管部门等措施。 如果影响严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如果因为侵犯相邻权而引起了人身损害纠纷,如在本案例中,该业主因为擅自占用楼道内道路导致其他人绊倒摔伤或其他人身损害,那么在受伤者已经完全尽到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该业主应当对伤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四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利用相邻土地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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