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使用单位应当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及时予以报废。若是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客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