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调解的条件有 |
释义 | 调解有两种方式: 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 一、行政调解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各方当事人; 2.当事人与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3.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4.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 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二、主要关注点 (一)行政调解平等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进行,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居中调解纠纷,无权强制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反悔,调解程序将终止。 (二)行政调解委员和行政调解员 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部门提供指导,各相关业务部门为主要力量的工作机制,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确定,专业性较强、重大复杂的案件邀请专业法律工作者、律师参与调解。 (三)有关行政调解终止的问题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调解终止: 1.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放弃调解的; 3.当事人启动了仲裁、诉讼等其他救济方式的; 4.公民死亡,无义务承受人的;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义务承受人的; 6.自调解事项受理之日起45日内尚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7.调解承接股室认为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四)有关调解协议的问题 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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