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等,也明确了电子合同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反映了法律跟随社会发展的立法理念。同时,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被规定为“要约”,打破了传统买卖合同中的惯例。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被视为书面形式。此外,《民法典》明确了电子合同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反映了我国立法活动中跟随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和提高的立法理念。这也反映了当今社会生活中互联网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对于相关法律指引和规范的需求。同时,将互联网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规定为“要约”,也是对传统买卖合同中买方发出要约这一惯例的突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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