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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有什么
释义
    缔约过失行为有四种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中恶意为最核心要素,必须包括无谈判意图和有损害目的和动机。欺诈行为具有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以及客观实施欺诈两个特点。
    法律分析
    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是指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要件。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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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