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情况下特种行业治安处罚的标准是哪些呢? |
释义 | 根据相关规定,很高兴为你解答关于特种行业治安处罚的问题,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和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 (一)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停车场等交通运输场所; (二)歌舞厅、游艺室、棋牌室、影剧院、体育场(馆)、滑雪场等经营性文娱、体育健身场所; (三)公园、游乐场、展览馆、旅游景区(点)等风景游览场所; (四)商店、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 (五)网吧、信息港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六)饭店、酒吧、咖啡厅、茶馆、洗浴、按摩、美容美发、信息中介等服务场所; (七)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需要按照公共场所管理的其他场所。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 (三)典当业; (四)开锁业; (五)旧移动电话交易业; (六)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七)废旧金属收购业; (八)机动车维修业; (九)信托寄卖业。第五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公安机关是本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审查; (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防范制度以及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组织、指导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治安培训; (四)检查治安情况,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第二章从业条件与许可备案第七条开办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 (三)场地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要求; (四)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网点,禁止设立网点的区域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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