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法第188条规定的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主要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本罪主观上是明知的和故意的,对被他人骗取、丢失、其他需要而取走的金融票证,应根据具体情节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定本罪。行为人在出具票证时应以明知为特征。因为保函和证明的效力是谁知晓的。本罪为结果犯,以“较大损失”为成立要件。 一、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抽象,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什么问题? 1、对于应到庭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法院应该以何种手段强制其到庭,强制出庭和处罚措施以几次为宜,能否重复适用。 2、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法庭该如何采信。 3、未规定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希望以上的回答对您的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