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债务人必须有可以依法请求的权利;债权人与债务人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会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且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怠于行使权利即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1、债务人必须拥有可依法行使的权利。这里的权利包括以下方面:(1)不属于债务人本身专属的权利,例如基于抚养、抚恤、赡养、继承等关系的支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2)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其他权利,如以担保物权、优先权等方式行使的权利。(3)该权利必须可依法请求。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前提,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债权也就不存在,因此债权人也无法享有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没有行使权利,但不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得到满足,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同时,如果债务人的债务还没有到期履行的时间,债权人也不会获得代位权。 4、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本来应该行使而没有行使。所谓应该行使,是指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就可能消失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通常是不主张权利或迟迟不行使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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