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释义 |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 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3、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4、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二、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有权存在;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害。 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三、代位权构成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构成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必须确定,并且必须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自己。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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