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期满释放或假释后,凭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可接续服刑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刑满释放或假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一、医保缴费累计吗 可以。 参保人停保后3个月内办理续保的,视同连续参保;停保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视作重新参保,按新参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重新计算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参保职工停保前的缴费年限可以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若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除须补缴全部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外,其医疗保险待遇则按新参保人计算。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连续两个月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该相关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补缴相关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才能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退休的病假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