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一)鸦片1000克以上; (二)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四)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五)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六)吗啡一百克以上; (七)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八)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九)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一、毒品上下线是共同犯罪吗 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或者能够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为了诉讼便利可并案审理。 二、毒品共同犯罪的共犯如何认定 (一)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二)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