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章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有哪些规章有哪些;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拓展资料: 参保人在市定点医院住院分娩并办理社保结算,或在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后,用人单位即可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生育津贴申领。具体过程:1、输入单位账户和密码;2、综合申报;3、生育津贴网上申报;4、生育网申银行账号维护(录入一次后长期有效);5、生育津贴网上申报;6、选择未核算记录;7、核算;8、选择已核算记录;9、提交审核;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交审核后的30天内对符合规章的申请计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章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