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证人强制出庭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明确了法院具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前提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206条对于条文中的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规定如下: 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 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对于本应强制出庭的证人如若出现了上述情形也是可以通过其他不出庭的方式提供证据,体现了诉讼便宜主义和一定的人文关怀。 一、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有哪些? 1、根据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强制证人出庭的情形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由法院来决定证人是否出庭作证,而不给予控辩双方直接申请证人出庭的权利,这无疑剥夺了控辩双方有效行使诉权的机会,使得法院在程序选择方面享有不受限制的裁判权。因此对于法院处于这种主导地位而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操作中会有一定的漏洞,比如司法机关会选择性的传唤或者不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对此,可以在强制证人出庭时加入当事人双方的意见综合分析案情进行考虑,更加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2、在强制证人出庭时的强制手段并未明确规定,虽然在国外的相关制度中强制措施多采取由法警进行拘传的方式,但是在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具体的实施操作细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就很难形成统一。因此,可以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统一规定能够采取的强制措施,既体现出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也要兼顾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 3、对于证人保护制度的设置不够周全,在对法条进行分析时可以看到司法机关依职权申请证人保护仅限于四类犯罪案件,在对于证人出庭时申请保护、审查的程序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证人保护失败受到相关的行为人、机关威胁时的救济也未予以明确。因此,在依照职权保护证人时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证人对于案情的关键性这些因素综合分析,纳入依职权保护证人的范围,更加有利于刑事诉讼的进展,为证人出庭作证免去后顾之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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