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庭成员应该如何处理调解和和解的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仲裁庭成员在处理案件时,常常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但是,仲裁庭成员在处理调解和和解时,需要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参与调解和和解应基于自愿,不得强迫或利用威胁等手段。 2.公正原则:仲裁庭成员在调解和和解过程中应保持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合法原则:调解和和解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4.保密原则:仲裁庭成员在调解和和解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守调解和和解的内容。 5.效力原则:调解和和解达成后,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和和解的内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庭应当以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处理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调解纠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和解,被告承认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当庭宣判判决。和解协议或者承认部分诉讼请求的,经当事人确认后,作出裁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和解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和解,但和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认可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书,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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