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法典本条既规定了法人直接责任,以维护交易安全,又不一般性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与法人连带责任,以维护法人自治和法定代表人履职动力。这种制度选择是合理的。至于根据市场监管等需要而必须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单独由特别法规定,如证券法规定虚假信息披露,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