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房产过户问题处理指南 |
释义 | 离婚协议约定不按办理房屋过户,可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协助过户。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发生纠纷可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1、如果对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判决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仍然不协助办理,法院会作出裁定,同时会向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局就会根据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了。 3、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拓展延伸 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方案的制定与执行指南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是离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制定合理的方案并确保其有效执行。在制定方案时,首先需要明确双方的权益和利益,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和因素,如房产的价值、贷款情况、子女抚养等。然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法院裁决等方式达成一致。执行方面,需要确保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房产过户、贷款转移、产权变更等手续,以确保方案的有效执行。此外,还需要注意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制定和执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确保合法有效,以实现双方的权益保护和离婚事宜的顺利处理。 结语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是离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制定合理方案并确保有效执行。根据协议约定,如对方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其协助办理。判决书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向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保房屋过户顺利进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此发生纠纷可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受理。制定和执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方案需综合考虑各因素,确保合法有效,实现双方权益保护和顺利处理离婚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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