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检已明确:此行为不以犯罪处理!两种情况不起诉(办案人注意) |
释义 | 导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按语】近日,最高检最新印发《意见》明确: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最高检《意见》中这段话很明确的表达了几层意思: 【适用对象】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目的后果】纳税人是处于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并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后果。——如果因此产生了少缴税款的后果,不适用。 【行为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这些“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仍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处理方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责。移送税务机关,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予税务行政处罚。——这种行为仍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违法行为。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定要正确理解这段话的含义,切不可被一些带节奏的给忽悠了。 此外,最高检还明确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并经2020年7月21日第十三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恢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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