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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汽车丢失可以申请报废吗
释义
    车辆遗失可以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报废。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作废。
    车辆遗失报废的办理条件有哪些
    1、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后,已由刑侦部门将失窃信息录入机动车盗抢信息网的;
    2、办理过机动车失窃登记的机动车被发还,且刑侦部门已在机动车盗抢信息网上撤销盗抢信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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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