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驾驶人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盗抢期间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