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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怎么区分?
释义
    要说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的分类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们首先要厘清这三个概念。
    一、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二、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基于该诉讼标的要求法院作出特定的判决。
    三、诉的分类包括三种: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1)确认之诉是指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确认之诉又分为积极确认与消极确认。所谓积极确认之诉,是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有效;而消极确认之诉,是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或无效。(2)给付之诉,是指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义务,既有财物的给付又有行为的给付。(3)形成之诉,要求法院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又称变更之诉。
    1、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换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之诉等等。
    2、形成之诉(Gestaltugsklage)源自罗马法,是早期学者直译的结果,按照中文的字面意思理解,变换之诉更符合愿意。
    法学当中,这种情况不少见,比如法律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这样的定义,其实是不准确的,让人费解。
    但由于学者的权威,一代又一代保留至今。
    3、形成之诉其实是变换一个之前已经确认的法律关系。
    而确认之诉,是法院直接确认一个法律关系的有无。
    虽然法理上认为其权利来源分别,但文字逻辑上,变换其实也意味着确认一个新的关系,因而确认之诉其实也包括了形成之诉。
    作为一个法理概念,其实已有不少学者主张废除形成之诉的概念,直接包含在确认之诉中间。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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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