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转移财产如何认定 |
释义 | 债务人转移财产认定及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债务人转移财产如何认定,以及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通过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申请撤销转让行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对象、构成要件和效果不同,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财产,而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财产。 法律分析 一、债务人转移财产如何认定 债务人在债务纠纷产生后,通过无偿、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造成债权人债权实现受影响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转让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 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实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3、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第三人向债务区还了财产,该财产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应当由法院代为保管,该债务到期后,再交付给债权人。 结语 债务人转移财产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无偿处分财产或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的方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与此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此外,撤销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而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未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可直接获得财产,而行使撤销权后,财产需由法院代为保管,待债务到期后再交付给债权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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