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承发包双方的违约责任包括: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