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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消防法,谁可以作为处罚主体?
释义
    消防法中的处罚主体是行政机关,包括公安局和消防机构等。消防监督机构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被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包括对火灾隐患视而不见、不采取改正措施或改正措施不到位。未接到改正通知的行为人不应以违法论处。
    法律分析
    一、消防法之中的处罚主体是谁
    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公安局,公安局消防机构等。
    二、消防监督机构是什么
    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基本内涵
    一是根据消防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被检查的单位或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或公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的情况及时告诉消防监督机构。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二是行为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既包括对火险隐患视而不见、不实施改正措施,也包括未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其采取的改正措施不到位,不足以消除火险隐患。如果行为人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是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宜以本罪论处。
    结语
    消防法明确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和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行政处罚权由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公安局、公安局消防机构等。消防监督机构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执行。被通知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监督机构报告整改情况。如拒绝执行改正措施,消防救援机构有权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行为人未接到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宜以本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四条 初任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录,取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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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7:3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