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犯罪记录原则上不能消除。 1、一般犯罪记录又被称为犯罪案底,指的是针对某个人过去所触犯的法律罪名或有关犯罪行为的一种记录; 2、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的是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相关档案记录,留底的犯罪档案一般是存放在公安部有关部门进行保存的; 3、不管服刑结果之后经过多久的时间,犯罪记录都会伴随着个人。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犯罪人在犯罪的时候年龄尚不满十八周岁,但被人民法院判处以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该犯罪人的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一旦封存后,此犯罪记录不可以再提供给任何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但如果司法机关是以办案为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前提除外,可以依法进行申请查询的单位,必须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内容予以保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七十八条 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应当依法执行,或者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检察院收到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所附材料后,应当立即安排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及有关材料报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不能执行的,应当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所附材料,连同不能执行的理由,通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因请求书提供的地址不详或者材料不齐全,人民检察院难以执行该项请求的,应当立即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通知对外联系机关,要求请求方补充提供材料。 第六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或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即将届满前,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本院办案部门进行期限届满提示。发现办案部门办理案件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