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公积金委[2018]1号)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分如下两种: (一)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 (二)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最长年限为20年。根据申请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不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分如下几种: (一)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自上一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之日起满12个月后才能再次申请,且仅限于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发放贷款。贷款额度要大于或等于5万元;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6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6万元;装修贷款额度最高为15万元,且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人所购房价值的30%。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即申请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总楼价=首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商业贷款额。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申请人所购房价值的70%。申请人购买已确权商品房或二手房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标注的交易价格的7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除外],或经中介机构评估出具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书》的60%,两者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所标注的交易价格自发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标注的交易价格在备案登记时间1年内有效,否则应提交房屋《评估报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