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那么很有可能因为证件材料不齐全,从而导致无法顺利的领取到结婚证。而在我国,如果男女仅仅只是举行了婚礼,但没有领到证的话,则此时也是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具有婚姻关系的,此时往往也是按照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四)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