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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