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公积金贷款新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二、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不需要评估;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三、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持《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 四、签订借款合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第九条申请使用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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