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构成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关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既遂量刑规定 关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既遂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