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
释义 | 商事留置权成立要件:排除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成立要件。留置权主体必须是企业之间、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乃一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与质押权、抵押权不同,留置权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而非依当事人的协议。留置权的这一基本特性使其具有许多不同于抵押、质押权的规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其于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的这一权利性质在学理上争议极大。但可以肯定,尽管其权利内容与留置权相差无几,但该权利肯定不是留置权,因为其标的物(建设工程)为不动产、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的原因通常是合法的合同行为,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行纪、货运、保管、仓储、承揽等合同关系,而不能非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已届清偿期、须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最重要也是最难理解的要件。 一、什么是留置权 (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 (2)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1)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4)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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