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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债务可用留置权来担保?
释义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的债务可用留置权来担保。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一、留置权产生的前提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2、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没有支付保管费用,则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的货物,拒绝向委托人交付货物。3、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
    二、留置担保具有什么特点?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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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4:4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