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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行政诉讼的法院怎么确定
释义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一、如何提起商标行政诉讼?
    (一)商标持有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三)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四)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裁定停止执行的。
    (五)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作出以下不同裁决:
    1、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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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3:0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