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外购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按要求计提摊销(2)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购建厂房、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计入购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记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在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土地使用权一直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3)企业将自用的厂房、楼等出租,作为性房地产核算时,其占用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转入性房地产,因为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作为性房地产核算的,但此时土地使用权与相应的厂房等资产是分开核算的(4)企业持有的准备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董事会等做出相关决议时,要将土地使用权由无形资产转入性房地产(5)外购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6)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