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租约到期,承租人可要求续租,但出租人可变更租约条件。如租金过低,可定出合理新租金。如出租人不愿继续出租,则承租人应返还房屋,但出租人应给其找房搬家时间并延长租赁期限。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 法律分析 1、租约到期时,承租人提出续租要求,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如果原租金过低,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则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 2、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且出租人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 3、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并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出租人应该给承租人足够的时间找房子搬家,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在道义上协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该内容由 吕继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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