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如何的 |
释义 |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整理财产和债务、设立清算账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参与诉讼活动、制定并实施清算方案、办理注销登记等,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解散事由而解散时应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否则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主要是:一、成立清算组;二、整理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三、设立清算账户;四、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五、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六、处理公司财产;七、制定清算方案;八、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九、提交清算报告后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法定事由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拓展延伸 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律程序和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律程序和流程是指在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首先,公司应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接下来,法院会任命破产管理人,该人负责管理和清算公司的资产。破产管理人会对公司的债权人进行通知,并组织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决定清算方案。在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会核实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并根据清算方案进行资产的变现和债务的偿还。最后,法院会审查并批准清算方案,结束破产程序。整个过程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流程,以保护各方利益的公平和合法性。 结语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整理财产及债务、设立清算账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参与诉讼活动、处理财产、制定及实施清算方案、办理注销登记等步骤。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法定事由解散时,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若逾期未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相关人员进行清算。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需向法院提出申请,任命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并组织债权人会议,制定清算方案,核实债权债务,最终法院审查并批准清算方案,保障各方利益的公平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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