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供水与供电的合法性探讨 |
释义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包括断水断电等行为。对于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起诉供水、供电公司保障用水用电权益,同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拆迁工作人员,维护自身权益。采取非法手段迫使搬迁将面临赔偿责任和刑事追责。 法律分析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2、根据条例要求,在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进行断水、断电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如果是拆迁工作人员指使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则可以对供水、供电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电的权利,追究违法断水断电的责任;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拆迁工作人员,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来维权。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结语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包括暴力、威胁以及中断供水、供电等行为。对于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断水、断电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被征收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合法用水、用电的权利,并追究违法断水断电的责任。同时,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拆迁工作人员,以及提起相应的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对于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并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保护。 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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