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异议和反诉能一起提吗 |
释义 | 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且法院应予以审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视为法院有管辖权。但当事人可先反诉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没有提出具体限制。本案中,食品公司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审查并给予明确答复。 法律分析 答案是不能。必须对管辖权异议处理并有结果后才行。不过可以先反诉再进行管辖权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从民诉法针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只要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主张,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法律对于当事人是通过什么方式提出该异议主张的,并未提出任何的限制。本案,食品公司在民事答辩状中首先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法院就应针对该项异议主张予以审查,给予该食品公司一个明确的答复。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时,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并由法院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则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对于本案中的食品公司,其在答辩状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对该异议进行审查,为食品公司提供明确的答复。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答案是不能在没有处理管辖权异议并有结果之前进行。不过,可以考虑先进行反诉,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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