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无房一方的购房之路:何时能买上首套房? |
释义 | 新征信下离婚后购房需区分两种情况:1.离婚前无房贷记录,可按当地政策贷款购房;2.离婚前有房贷记录,离婚后共同借款人负债,无法获得低首付或房贷。除非离婚时间超过1年且名下无房贷,才算首套房。购房人需凭购房合同和身份证件申请首次购房证明,享受税费减免和贷款优惠。 法律分析 新征信下需要区分两种情况来判断: 1.离婚前夫妻双方并没有房贷记录 如果离婚前夫妻双方并没有房子或房贷记录,那么与配偶离婚以后,只要能够符合当地的房地产政策,就可以贷款买房。 2.离婚前夫妻双方有房贷记录 如果离婚前夫妻双方有房贷记录,那么离婚后共同借款人会同时显示负债。也就是说主贷人与非主贷人再次买房都属于有房有贷。再次申请时,离婚后的双方都会被认定为二套房或者是多套房,那么就无法获得低首付,甚至无法申请房贷。 除非离婚时间在1年以上(有的地区要求是2年),名下没有房贷的另一方去申请贷款买房,才算首套。不过具体还是要看相关规定。 所谓的“首套房”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买房人年满18周岁;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是享受契税税率1%的优惠);购房人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不过与父母一起购买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通过继承遗产或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除外。 房产局执行个人购房标准,财政部房产新政规定,对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首次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调整到1%。这一契税优惠规定的三个前提条件之一,便是享受优惠的商品房必须为业主的第一套住房。界定首套住房房产局和财政局给出了答案。 查询首次购房信息,以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为查询依据。受理个人首次购房信息查询时,需审核查询人身份证明、商品房预(现)售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本人不能亲自查询时,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以购房人为单位,基于购房产权信息系统的界定标准,规定在产权登记信息库中,无产权登记记载的,或者有产权登记,但是产权来源是自建、继承、赠与、房改、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都属于首次购房,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将给予出具《首次购房证明》。标准还规定,查询个人购房信息的地域,只限于出具《首次购房证明》机构所登记的区域范围。 想要按照购买“首套房”享受各种税费减免和贷款优惠,必须由购房人本人提出申请,凭购房合同和身份证件,到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出具首次购房证明。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离婚后的房贷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离婚前夫妻双方没有房贷记录,只要符合当地房地产政策,可以贷款购房。而如果双方有房贷记录,则离婚后共同借款人会同时承担负债,申请房贷会被认定为二套房或多套房,可能无法获得低首付或无法申请贷款。除非离婚时间超过一年且名下没有房贷的一方再次申请贷款买房,才算作首套房。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规定来确定。购房人需提供购房合同和身份证件,到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首次购房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