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例》规定,公积金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在以下情况下可停止缴纳:1.职工已退休或提前退休,已取得全部公积金本息或已获得住房;2.职工死亡或因病或意外仍需缴纳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缴纳至职工遗属领取其公积金为止;3.职工被调离该单位或解聘,或者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4.该单位经营出现困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停缴存并将情况向职工说明。 法律依据: 1.《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公积金单位要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单位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3.《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和缴存期限,按照原则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各自承担;但国务院规定可以省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