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法规定老年人赡养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而终止。由此可见,父母的被赡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论父母是否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都是始终存在的,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理由,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具体应包括哪些 赡养老年人的主体应为老年人的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较多的,成年子女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确定赡养义务,老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自行确定自己的赡养人。对于无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供养,当然老年人也可以与基层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从而确保自身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如何履行 精神赡养的表现方式有两种:1、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积极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包括:(1)、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满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质需求(即物化的精神赡养)。如购买电视机和其他必要娱乐器具等精神生活物品或者给付相应的费用。(2)、对老人进行亲情慰籍(即情感的精神赡养)。这里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有道德层面的和法律层面的。从道德层面上看,非常广泛,要求很高,可以说是没有止境的。但总的要求是: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常常感到欣慰。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必要的探视或看望等,是不可缺少的。2、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不对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包括:(1)、在行为上不伤害老人(如侮辱行为和动作),更不能殴打老人。(2)、在言语上不伤害老人(不讽刺挖苦老人),更不能辱骂老人。(3)、不能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如老人再婚,找伴侣、交朋友,参加文艺体育活动,以及对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进行限制。从其性质看,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主要是法律层面的。也就是说,不作为的精神赡养,要求赡养义务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来实现精神赡养。如果作为后,往往会触犯法律,情节严重者,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精神赡养,从其形式或方式上划分,有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和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从其内容上划分,有物化的精神赡养和情感的精神赡养;从其性质上划分,有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和道德层面的精神赡养。 无效婚姻继子有赡养义务吗 继父母对继子女有履行抚养义务的,即使婚姻关系,继子也有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是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应当属于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确定父母子女关系后,即使父母的婚姻被认定为无效,也不会影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婚姻无效只能说明父母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不能认定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相关延伸】问: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规定赡养老人有哪些义务人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不管是儿子或是女儿都有同样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赡养义务,是指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1、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2、《民法典》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有哪些 赡养所包括的内容还是比较多比较广泛的,其中就包括子女要对自己的父母进行赡养,这其中也包括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对父母的赡养,还有一些是比较特殊的就是孙子女或者是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等等。 该内容由 王拥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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