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知退伙的适用情形 |
释义 | 《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合伙人退伙的适用情形和程序。合伙人可以自愿退伙或者当然退伙。自愿退伙需要满足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同时不对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当然退伙适用于合伙人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偿债能力或被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退伙生效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合伙人资格,但也可以选择退还继承的财产份额。未成年继承人的权利可以由监护人代行。 法律分析 一、通知退伙的适用情形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通知退伙的适用情形: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自愿退伙与当然退伙情形 自愿退伙:又分为有约定经营期限和未约定经营期限两种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后者是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47条)。如合伙人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当然退伙:主要适用于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当然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在当然退伙中,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如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结语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知退伙,如未履行出资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不正当行为等。自愿退伙又分为有约定经营期限和未约定经营期限两种情形,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或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当然退伙适用于合伙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丧失偿债能力等情况。退伙生效日以实际发生之日为准。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如不愿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应退还其继承的财产份额。如继承人为未成年人,可由监护人代行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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