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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迁移到异地手续如何办理
释义
    车辆迁移到异地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车主需要在原注册车管所开具委托检验通知书;
    2、委托其他市车管所进行该车辆的年检。
    具体相关规定如下:
    1、提档落户时间,汽车提档落户的时间最长有效果期为30天,30天之内要落户,30天内关联落户地车管所确认所需有关证件并立刻落户,假如超过了这一时间,车管所不可以办理落户手续,或是由于汽车的排放规范太低,不满足办理落户手续;
    2、进行审查,汽车提档上牌以前必需要符合条件,提档时需要车管所的原始档案、购置税档案、车船税缴费凭据,提档以前需要把档案投到本地车管所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即可开始上户流程。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四)属于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监督重新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五)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或者尾板加装合格证明,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六)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因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申请变更备案,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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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