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
释义 | 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4.1 形式审查的内容 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复审请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 法41.1 复审请求人是否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请人;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缴纳复审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细则59.2 复审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细则16.3 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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