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前配偶拒绝探望孩子,如何应对? |
释义 | 离婚后另一方拒绝探望孩子的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协议不成,可以由法院判决。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中止探望。对于拒不协助探望权的个人或组织,可以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没有必然联系,父母都有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原则上不享有探望权。探望权可以在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中确认。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另一方拒绝探望孩子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实践中,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 3.父母有恶习或者有不良道德倾向; 4.父母有严重传染病; 5.父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此外,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其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原则上不享有探望权。 二、探望权如何确认 1、协议离婚中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周期;(不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2、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具体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周期;(另一方不配合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的双方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的地点、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如果双方争议较大,无法就上述事实协商一致,尤其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结语 离婚后,另一方拒绝探望孩子需要依法行使探望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判决。如探望对子女不利,法院可中止并恢复探望权。对拒不协助探望权的个人或组织,可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未成年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可申请中止探望权,如父母有侵害行为、犯罪倾向、恶习等。探望权与抚养费支付无必然联系,父母均有支付抚养费和探望权的义务。祖父母一般无探望权。探望权可在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中确认,法院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应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协商探望安排,争议可诉诸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