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原告不可以给被告送判决书。
 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是否会有案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综上所述,原告不可以给被告送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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