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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释义
    

法律主观:
    


    注册商标 三年内不使用的,申请人申请撤销 商标权 后,商标权利人可以提供有 商标 的商品、包装等的 证据 证明商标有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 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法律客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办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所需资料及时间: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在委托人章戳处加盖公章或签名;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3、时间:一年左右商标局作出决定;4、注意事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局收到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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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