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复议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回避申请和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程序,要求法院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民诉意见》第一百一十条进一步规定了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和裁定的处理方式。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诉意见》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等等法律规定。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复议的程序和条件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复议的程序和条件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程序包括递交复议申请、法院受理、复议审查、复议决定等环节。复议的条件包括:1.判决、裁定尚未生效;2.申请人是当事人或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3.申请人在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议申请;4.申请人提供具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5.申请人提供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是在判决、裁定送达之日以后发生的,但是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不能在送达期限内提供的除外。复议程序和条件的具体适用情况应根据具体案件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执行。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可以向同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程序包括递交申请、法院受理、审查和作出决定等环节。复议的条件包括:判决、裁定尚未生效、申请人是当事人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人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请、提供新的事实或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以及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送达期限内提供新的事实或证据。具体的复议程序和条件应根据具体案件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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