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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抗诉检察院受理后,如何办理?
释义
    律师解答: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一条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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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