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人如何受理交通事故出险 |
释义 | 一、保险人如何受理交通事故出险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二、保险人如何计算保险额 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保险人方可计算赔款。 (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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