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的姓是否可以跟随母姓? |
释义 | 《户口登记条例》明确规定了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如果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另外,如果一方通过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法律分析 《户口登记条例》对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的变更,有了明确规定: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拓展延伸 离婚后孩子的姓氏权:法律规定与争议解析 离婚后孩子的姓氏权是一个涉及法律规定和引发争议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后孩子的姓氏可以跟随父姓或母姓,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跟随哪一方。然而,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有些人主张孩子应该跟随父姓,以维护家族血脉和传统观念;而另一些人认为孩子应该跟随母姓,以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和维护母亲的权益。在具体案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意见、孩子的利益和社会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因此,离婚后孩子的姓氏权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的问题,法律规定和争议解析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调整。 结语 离婚后孩子的姓氏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户口登记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离婚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子女姓名。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双方的权益,并确保子女的利益得到充分考虑。然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同观点和争议。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法律规定,以确保离婚后孩子的姓氏问题能够公平合理地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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